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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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自查报告

第一篇: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自查报告

为了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退休审批等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从9月20日起,我们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县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我县在退休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程序审批。企业在呈报退休前,将拟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携带本人档案,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能够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拟退人员档案,严把缴费、工龄、年龄关。特别是对按特殊工种退休和病退人员的审核,一律坚持以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中无记载,不予审批。同时,我局坚持了正常退休职能科室审核把关,提前退休由局长办公会审定,报省市审批的程序。几年来,我县在办理职工退休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没有发现违规办理退休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对办理退休工作的举报信件,较好地维护了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我县能够严格按省政策规定的口径进行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核定和缴纳。职工和个人缴费比例及调整时间能够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申报缴纳不及时,有瞒报、漏报现象;企业非劳动合同关系用工人员的工资没有进入企业缴费工资;企业缴费公示制度虽已实行,但在执行中因部分企业长期停产,改制后企业职工不能上班等原因,效果不明显。

三、养老金计发问题。我县在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中,能够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不存在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养老金问题,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新办法覆盖率达到了全覆盖。但个别1959年以前参加工作,1992年前后办理退养顶工人员,仍需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问题。我县能够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及标准,没有超标准支付问题。

五、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问题。我县按要求于每年年初将个人帐户对帐单打印(公布)一次,并要求企业收到对帐单以后与职工个人见面、核对,并在本人手册上由本人签字。

六、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当前,我县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正常,不存在滞后发放和拖欠问题。同时,对这些人员全部建立了数据库,按离休、退休、退职,享受遗书补助人员的所在单位分别录入微机,已经买断身份后退休的人员,统一划归职业介绍所建立数据库。

七、养老保险范围和基金分帐管理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分立帐户、分帐管理、单独核算,无相互占用问题,不存在企业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参保和机关事业单位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而执行机关事业标准的违规问题。

第二篇: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的自查报告

为了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退休审批等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从9月20日起,我们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县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退休审批工作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我县在退休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程序审批。企业在呈报退休前,将拟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携带本人档案,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能够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拟退人员档案,严把缴费、工龄、年龄关。特别是对按特殊工种退休和病退人员的审核,一律坚持以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中无记载,不予审批。同时,我局坚持了正常退休职能科室审核把关,提前退休由局长办公会审定,报省市审批的程序。几年来,我县在办理职工退休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没有发现违规办理退休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对办理退休工作的举报信件,较好地维护了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我县能够严格按省政策规定的口径进行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核定和缴纳。职工和个人缴费比例及调整时间能够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申报缴纳不及时,有瞒报、漏报现象;企业非劳动合同关系用工人员的工资没有进入企业缴费工资;企业缴费公示制度虽已实行,但在执行中因部分企业长期停产,改制后企业职工不能上班等原因,效果不明显。

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问题。我县能够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及标准,没有超标准支付问题。

五、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问题。我县按要求于每年年初将个人帐户对帐单打印(公布)一次,并要求企业收到对帐单以后与职工个人见面、核对,并在本人手册上由本人签字。

六、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当前,我县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正常,不存在滞后发放和拖欠问题。同时,对这些人员全部建立了数据库,按离休、退休、退职,享受遗书补助人员的所在单位分别录入微机,已经买断身份后退休的人员,统一划归职业介绍所建立数据库。

七、养老保险范围和基金分帐管理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分立帐户、分帐管理、单独核算,无相互占用问题,不存在企业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参保和机关事业单位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而执行机关事业标准的违规问题。

第三篇:天津市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南

天津市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南

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一、办理退休审批需携带的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身份证》;

4、《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5、《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6、女职工办理退休,还需要携带职工本人《劳动合同》;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

8、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审批表》;

9、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10、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

11、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需携带《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

二、办事程序

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于到龄的当月或审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当月,到单位所在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由分中心提供《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2、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应填写《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

3、单位携带以上表、证和相关材料,到参保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4、单位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四篇: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

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

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三)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三、各地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现行规定与国家不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凡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行为,我部将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一、什么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政府和社会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社会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职工退职、病退的条件

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职。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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